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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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
答: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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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7號公告明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同時廢止。目前正處於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制造業企業在進行2022年度納稅申報時,研發費用還可按100%比例加計扣除嗎? |
答: |
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所得稅匯算清繳對應的稅款所屬期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均可適用此期間有效的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於2023年1月1日起廢止,不影響其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因此,制造業企業在進行2022年度納稅申報時,其研發費用按規定可以按100%比例加計扣除。 |
問: |
企業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項無形資產,該資產在2023年如何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
答: |
7號公告規定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上述政策未對無形資產形成的時間進行限定,因此,企業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的一項無形資產,在2023年可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
問: |
7號公告將所有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關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是否有變化? |
答: |
7號公告將所有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統一提高到100%,並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沒有變化,仍按照現行有效的文件規定執行。 |
問: |
企業在10月份申報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後,在匯算清繳時還需對前三季度的研發費用進行納稅申報嗎? |
答: |
企業在10月份申報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主要目的是減少企業10月份申報期的應納稅額,從而增加企業資金流,減少企業資金壓力。企業在次年辦理上年度匯算清繳時,對10月份申報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發費用,還需與第四季度的研發費用一起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以全面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否則將可能導致少享受稅收優惠,影響企業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