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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問答(四)

答案
問:
合夥人能否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答: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
合夥企業如何執行合夥事務?
答: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問:
合夥企業有哪些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答: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問: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有哪些限制?
答: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問:
合夥人能否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答: 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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