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問答(四)
問: |
合夥人能否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
答: |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問: |
合夥企業如何執行合夥事務? |
答: |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
問: |
合夥企業有哪些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
答: |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
問: |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有哪些限制? |
答: |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
問: |
合夥人能否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
答: |
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