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問: |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征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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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間、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納贈與稅,但是仍然應該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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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征贈與稅?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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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受贈人於農業用地列管期間,將農地回贈贈與人,是否要追繳贈與稅? |
答: |
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又將受贈之農地回贈贈與人,如果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之情事,因為系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可以免追繳贈與稅,也可免再列管。 |
問: |
父母以自己的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值如何計算? |
答: |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無論子女成年或未成年,父母親都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其中贈與價值的計算,以移轉時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問: |
贈與之債權經和解、破產及重整後,應如何估價課征贈與稅? |
答: |
債權作為遺產目標時,應以債權額為其價額,但是如果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明重整,以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經取具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者,不能收取部分得不計入遺產總額,即實質上系以可得取償之金額估價課征遺產稅,因此該類債權為贈與目標時,可以該債權可得取償之金額估價課征贈與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