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常见问题  税务  中国台湾  赠与税之公共设施保留地 

常见问题

分享

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赠与税之公共设施保留地

答案
问:
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是否应课征赠与税?
答:
依照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夫妻间、直系血亲间的赠与而移转,免纳赠与税,但是仍然应该列入赠与总额计算赠与价值后,再从「扣除额」这一栏以同样的金额减除。

问:
赠与农业用地,是否应课征赠与税?
答:
  1. 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之农业用地,免征赠与税。但该土地如继续供农业使用不满5年者,应追缴应纳税赋。
  2. 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者,可以不计入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但是受赠人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缴应纳税赋。但如因该受赠人死亡、该受赠土地被征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则不须追缴赠与税。

问:
受赠人于农业用地列管期间,将农地回赠赠与人,是否要追缴赠与税?
答:
赠与人将农地赠与受赠人,于5年列管期间内,受赠人又将受赠之农地回赠赠与人,如果经查至回赠前原受赠人仍继续作农业使用而无应追缴赠与税之情事,因为系回复未为赠与之状态,可以免追缴赠与税,也可免再列管。

问:
父母以自己的资金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其赠与价值如何计算?
答: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无论子女成年或未成年,父母亲都应依法申报赠与税。其中赠与价值的计算,以移转时公告土地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问:
赠与之债权经和解、破产及重整后,应如何估价课征赠与税?
答: 债权作为遗产目标时,应以债权额为其价额,但是如果债务人经依破产法和解、破产、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声明重整,以致债权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偿,经取具和解契约或法院裁定书者,不能收取部分得不计入遗产总额,即实质上系以可得取偿之金额估价课征遗产税,因此该类债权为赠与目标时,可以该债权可得取偿之金额估价课征赠与税。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