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問答(三)
問: |
合夥企業何時可以開始經營? |
答: |
合夥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合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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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合夥企業分支機構如何設立? |
答: |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
問: |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變更後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嗎? |
答: |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問: |
合夥企業的財產是什麽? |
答: |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
問: |
合夥企業的財產如何轉讓? |
答: |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