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的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回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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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的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確實有證明文件,是指何種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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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以按年遞減扣除遺產價額課稅之規定,其要件為何? |
答: |
要適用這2項規定的前題,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了,才可以不計入或按年遞減扣除遺產總額;又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外國人,那麽就不適用減免扣除的規定。 |
問: |
原住民在國有山地保留地設定取得之地上權及耕作權,是否準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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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住民在國有山地保留地設定取得之地上權及耕作權,於期限屆滿後未申請所有權登記前死亡,如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取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利,該項請求權仍應並計遺產課稅,且請求之土地為農地並作農業使用者,準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另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經營未滿5年耕作期限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者,於核課遺產稅時,得依前揭規定辦理。 |
問: |
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應如何主張剩余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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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余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余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系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余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余財產。(被繼承人的剩余財產-生存配偶的剩余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余財產差額的上限。 |
問: |
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應如何辦理? |
答: |
應納稅額(含罰款及利息)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若想以遺產中之不動產(即課征目標物)抵繳遺產稅時,應該在限繳日期前申請,倘逾限繳日期始申請者,須加征滯納金及利息。申請實物抵繳須附上遺產稅繳款書及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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