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的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回之处理
问: |
被继承人的债权或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确实有证明文件,是指何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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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及死亡前6年至9年内继承的财产,可以按年递减扣除遗产价额课税之规定,其要件为何? |
答: |
要适用这2项规定的前题,必须是继承的财产已经缴过遗产税了,才可以不计入或按年递减扣除遗产总额;又被继承人如果是经常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国民或外国人,那么就不适用减免扣除的规定。 |
问: |
原住民在国有山地保留地设定取得之地上权及耕作权,是否准予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
答: |
有关原住民在国有山地保留地设定取得之地上权及耕作权,于期限届满后未申请所有权登记前死亡,如经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取得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权利,该项请求权仍应并计遗产课税,且请求之土地为农地并作农业使用者,准参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办理。另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经营未满5年耕作期限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权者,于核课遗产税时,得依前揭规定办理。 |
问: |
生存之配偶于申报遗产税时,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应如何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
答: |
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不论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余财产较多的一方先过世,生存的一方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节省遗产税,计算方法如下: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原有财产价值(指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而现存的原有财产,不包括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负债=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生存配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原有财产价值-负债=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X1/2=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差额的上限。 |
问: |
以不动产抵缴遗产税,应如何办理? |
答: |
应纳税额(含罚款及利息)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上者,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若想以遗产中之不动产(即课征目标物)抵缴遗产税时,应该在限缴日期前申请,倘逾限缴日期始申请者,须加征滞纳金及利息。申请实物抵缴须附上遗产税缴款书及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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