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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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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继承人的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回之处理

答案
问:
被继承人的债权或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确实有证明文件,是指何种情形?
答:
  1. 债务人已经依破产法和解、破产、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更生、清算或是依照公司法声请重整,以致于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收回,并且取得和解契约或法院裁定书。
  2. 被继承人或继承人跟债务人在法院成立诉讼上和解或者调解,以致于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收回,并经取得法院和解或调解笔录,并且无在请求权时效内无偿免除或承担债务的情事,经由稽征机关查明属实。
  3. 其他原因以致于债权或其他请求权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确实取得证明文件,并且经由稽征机关查明属实。

问:
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及死亡前6年至9年内继承的财产,可以按年递减扣除遗产价额课税之规定,其要件为何?
答:
要适用这2项规定的前题,必须是继承的财产已经缴过遗产税了,才可以不计入或按年递减扣除遗产总额;又被继承人如果是经常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国民或外国人,那么就不适用减免扣除的规定。

问:
原住民在国有山地保留地设定取得之地上权及耕作权,是否准予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答:
有关原住民在国有山地保留地设定取得之地上权及耕作权,于期限届满后未申请所有权登记前死亡,如经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取得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权利,该项请求权仍应并计遗产课税,且请求之土地为农地并作农业使用者,准参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办理。另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经营未满5年耕作期限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权者,于核课遗产税时,得依前揭规定办理。

问:
生存之配偶于申报遗产税时,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应如何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答: 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不论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余财产较多的一方先过世,生存的一方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节省遗产税,计算方法如下: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原有财产价值(指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而现存的原有财产,不包括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负债=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生存配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原有财产价值-负债=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X1/2=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差额的上限。

问:
以不动产抵缴遗产税,应如何办理?
答: 应纳税额(含罚款及利息)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上者,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难,若想以遗产中之不动产(即课征目标物)抵缴遗产税时,应该在限缴日期前申请,倘逾限缴日期始申请者,须加征滞纳金及利息。申请实物抵缴须附上遗产税缴款书及以下文件:
  1. 经过全体继承人或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之共有人签章出具抵缴同意书1份,如有抛弃继承者,应附法院准予备查之证明文件,抵缴同意书应说明抵缴房屋或土地的坐落、地号、面积、抵缴持分及抵缴价额等资料。
  2. 以土地抵缴时还需要准备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依土地所在地区分管辖机关,于直辖市向市政府都市发展局申请,于其他县、市向当地县、市政府申请。)国税局核准实物抵缴后,会以公文通知纳税义务人,并详细列明办理产权移转应补送之文件,纳税义务人需在接到公文30日内将文件准备齐全送国有财产署各地区办事处(或各地方政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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