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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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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行為罰之處罰

答案
問:
臺灣行為罰之處罰期間如何認定?
答:
行為罰系對不依稅法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處罰,並不以行為人有逃漏稅為處罰要件,則其處罰期間一律為5年,無須視有無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定。

問:
臺灣文書復印件可否作為違章漏稅之證據?
答:
檢舉人向稽征機關提供復印件證據,舉發逃漏稅案件時,稽征機關並非不可依據復印件認定違章;但當事人如認該復印件與正本不符時,尚可另行舉證,予以推翻該復印件之正確性。

問:
臺灣違章漏稅之公司在重整中,要不要處罰?
答:
依法應處罰之稅務違章案件,其涉嫌違章之公司縱經法院裁定重整中,稽征機關仍可裁處罰款。

問:
臺灣公司在重行清算完結前,可否為違章主體?
答: 公司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經準予備查,嗣因其清算程序不合,經法院撤銷,重為清算。在重行清算完結前,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視為尚未解散,如該公司違反稅法規定,稽征機關仍可依法裁處罰款。

問:
臺灣獨資事業變更負責人後,經查獲變更前之違章,以何者為處罰對象?
答: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所以,經查獲變更前之違章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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