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罚之处罚
问: |
台湾行为罚之处罚期间如何认定? |
答: |
行为罚系对不依税法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处罚,并不以行为人有逃漏税为处罚要件,则其处罚期间一律为5年,无须视有无故意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而定。
|
问: |
台湾文书复印件可否作为违章漏税之证据? |
答: |
检举人向稽征机关提供复印件证据,举发逃漏税案件时,稽征机关并非不可依据复印件认定违章;但当事人如认该复印件与正本不符时,尚可另行举证,予以推翻该复印件之正确性。 |
问: |
台湾违章漏税之公司在重整中,要不要处罚? |
答: |
依法应处罚之税务违章案件,其涉嫌违章之公司纵经法院裁定重整中,稽征机关仍可裁处罚款。 |
问: |
台湾公司在重行清算完结前,可否为违章主体? |
答: |
公司清算完结向法院声报经准予备查,嗣因其清算程序不合,经法院撤销,重为清算。在重行清算完结前,依公司法第25条规定,视为尚未解散,如该公司违反税法规定,稽征机关仍可依法裁处罚款。 |
问: |
台湾独资事业变更负责人后,经查获变更前之违章,以何者为处罚对象? |
答: |
独资组织营利事业对外虽以所经营之商号名义营业,实际上仍属个人之事业,应以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又独资商号如有触犯税法上之违章事实应受处罚时,亦应以该独资经营之自然人为对象。所以,经查获变更前之违章应以违章行为发生时登记之负责人为论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