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司-港澳居民入境
問: |
受聘雇之外籍人士,臺灣工作處所有變更或更換雇主應如何辦理? |
答: |
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持相關證明(如主管機關許可函)至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如未依限辦理,則依法將受罰款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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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雇用之移工失聯,要如何處置? |
答: |
雇用之移工失聯後行蹤不明,超過3日,可由臺灣雇主本人或委由中介公司,以陳報函向臺灣勞動部、地方政府勞工局及居留地服務站報備即可。 |
問: |
有臺灣護照之港澳居民,可否以港澳居民身份辦理入臺許可證入臺? |
答: |
在臺原有戶籍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除役齡男子外,得以港澳居民身分申請來臺。 |
問: |
港澳人士持憑網路申請之許可同意書入臺後可停留多少天? |
答: |
自入境隔日起可停留30日。 |
問: |
港澳居民初次來臺離境前可否在臺換發長期證後再離臺? |
答: |
港澳居民初次申請來臺,僅得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後離境前該證不得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港澳居民有需要者,可在臺另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該證於申請人離境後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