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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非交易對象之規定

答案
問:
進貨取得銷貨人所交付非交易對象之發票,而提出檢舉者,是否適用免罰之規定?
答:
適用,公司進貨因銷貨人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而以其持交之非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征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應免按稅捐稽征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問:
針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款案件,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之「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如何認定?
答: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問:
什麽是「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
答: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無減輕或免予處罰之適用,就有關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部分,系指自每次查獲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而言。

問:
稅捐稽征法第48條之3公布生效時對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是否皆可適用?
答: 稅捐稽征法第48條之3所定之「裁處」,依修正理由說明,包括訴願、行政訴訟之決定或判決。因此,該條修正公布生效時仍在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中,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該條之適用。

問:
稅捐稽征法第48條之3是否適用於課征本稅部分?
答: 稅捐稽征法第48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依其立法意旨,僅適用於違章裁處罰款之案件,至於課征本稅部分,尚無該法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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