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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的相關問答(一)

答案
問: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自什麽時候實行?
答:
2019年7月17日。

問: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中的殘疾人是指哪些人?
答:
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問:
什麽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
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問:
哪些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上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問:
哪些殘疾人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答: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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