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相关问答(一)
问: |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什么时候实行? |
答: |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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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残疾人是指哪些人? |
答: |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
问: |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答: |
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
问: |
哪些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答: |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
问: |
哪些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答: |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