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繳稅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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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變更時,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應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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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納稅義務人回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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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如依稅捐稽征法第24條第4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征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財產擔保系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款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款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亦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
問: |
哪些情形可向稅捐稽征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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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征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繳稅捐之申請。 |
問: |
納稅義務人對核準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機關會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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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核準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征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余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
問: |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溢繳之稅款應如何申請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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