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問: |
監察人職責? |
答: |
監察人之功能為負責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會計之審計,其獨立性更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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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監察人資格? |
答: |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 |
問: |
監察人之任期? |
答: |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
問: |
監察人之執行業務為何? |
答: |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
問: |
監察人可同時為股東或經理人嗎? |
答: |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