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的相關問答(二)
問: |
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應怎樣確定? |
答: |
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如合同所列金額不能確定的,應按照書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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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應怎樣確定? |
答: |
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如產權轉移書據所列金額不能確定的,應按照書立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
問: |
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應怎樣確定? |
答: |
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
問: |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應怎樣確定計稅依據? |
答: |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
問: |
證券交易無收盤價的,應怎樣確定計稅依據? |
答: |
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