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
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者,於使用前是否須事先申請核準?原依規定申請核準者,是否每月仍需編制電子表格送交稽征機關查驗?
|
答:
|
1.
|
由於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已成為電子化時代的潮流,因此,財政部爰就「稅捐稽征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賬簿憑證辦法」予以修正,依修正後辦法第9條規定,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數據,已不用事先核備,僅須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數據辦法之規定辦理即可。
|
2.
|
營利事業原依規定申請核準使用電子計算器處理帳務者,亦不須再編制會計項目電子表格每月送交稽征機關查驗,財政部2002年9月23日臺財稅字第0910455893號函發布停止適用「營利事業使用電子計算器處理帳務管理要點」。
|
|
問:
|
營利事業開立收款機發票存根聯之保存,有何簡化規定?
|
答:
|
營業人使用之收款機具有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數據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數據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此外,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款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征機關核準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毀,並以收款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1.
|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款。
|
2.
|
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
3.
|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托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準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
4.
|
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2聯式收款機統一發票達5萬份以上者。
|
|
問:
|
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者,是否須將相關賬簿報表打印保存?
|
答:
|
商業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數據儲存媒體儲存。
|
問:
|
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者,其記賬憑證及會計賬簿,是否一定要打印並由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
答:
|
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數據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記賬憑證及會計賬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
問:
|
2018年1月1日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後,與廢除該制前,營利事業在帳務處理方面有無不同?
|
答:
|
199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實施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時,營利事業必須在其會計賬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可分配予股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自2018年1月1日起,配合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推行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營利事業無須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賬戶」,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