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营利事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帐务者,于使用前是否须事先申请核准?原依规定申请核准者,是否每月仍需编制电子表格送交稽征机关查验?
|
答:
|
1.
|
由于营利事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帐务,已成为电子化时代的潮流,因此,财政部爰就「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予以修正,依修正后办法第9条规定,营利事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数据,已不用事先核备,仅须依商业会计法第40条及商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数据办法之规定办理即可。
|
2.
|
营利事业原依规定申请核准使用电子计算器处理帐务者,亦不须再编制会计项目电子表格每月送交稽征机关查验,财政部2002年9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10455893号函发布停止适用「营利事业使用电子计算器处理帐务管理要点」。
|
|
问:
|
营利事业开立收款机发票存根联之保存,有何简化规定?
|
答:
|
营业人使用之收款机具有媒体储存发票存根联数据功能者,得以该项媒体数据代替发票存根联依规定年限保存。此外,营业人符合下列条件者,其经营零售业务部门所开立之收款机发票存根联,得报经营业税主管稽征机关核准后于各该期营业税报缴后届满9个月销毁,并以收款机日报表及统一发票明细表存查联代替,依规定年限保存:
1.
|
无积欠已确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及罚款。
|
2.
|
会计制度健全,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订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规范者。
|
3.
|
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或经核准使用蓝色申报书者。
|
4.
|
最近半年内,总分支机构合计平均每月使用2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达5万份以上者。
|
|
问:
|
营利事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帐务者,是否须将相关账簿报表打印保存?
|
答:
|
商业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等,得以电子方式输出或以数据储存媒体储存。
|
问:
|
营利事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帐务者,其记账凭证及会计账簿,是否一定要打印并由负责人、经理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
|
答:
|
营利事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数据之商业,其会计资料输入之授权,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为之;记账凭证及会计账簿,得经由权限密码设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负责人、经理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之签名或盖章。
|
问:
|
2018年1月1日废除两税合一设算扣抵制后,与废除该制前,营利事业在帐务处理方面有无不同?
|
答:
|
199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实施两税合一设算扣抵制时,营利事业必须在其会计账簿外,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记录可分配予股东的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惟自2018年1月1日起,配合所得税制优化方案推行暨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删除营利事业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相关记载、计算、分配与罚则,营利事业无须再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有助简化税制税政,符合国际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