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設置帳簿程序
問: |
臺灣營利事業應設置那些賬簿? |
答: |
凡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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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臺灣營利事業應該采用何種會計基礎處理帳務? |
答: |
凡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應該采用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來處理帳務;不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如獨資或合夥的事業,可以因為原有的習慣,或者因為營業範圍狹小,向稽征機關申報采用現金收付制的會計基礎來處理帳務。另外,不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所采用的會計制度,雖經確定,仍然可以變更,但是必須在各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向稽征機關申報。上面所說的「權責發生制」,是指營利事業的收益在確定應該收取時,費用在確定應支付時,就應入賬;而在年度決算時,所有的收益及費用,並按照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現金收付制」,則是指營利事業的收益在收入現金時,費用在付出現金時,始行入賬的制度。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的會計事項應該在什麽時候記入賬冊? |
答: |
營利事業設置之賬簿,應該按照會計事項發生的次序逐日登帳,最遲不可以超過2個月。上述期限從會計事項發生書立憑證的次日開始計算,如果是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的會計事項,應從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報表或憑證送達營利事業總機構之日開始計算。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賬簿並記載,會受到什麽處罰? |
答: |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征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賬簿憑證辦法設置賬簿並記載者,稽征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新臺幣7,500元以下之罰款,並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1個月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7,500元以上新臺幣15,000元以下之罰款,並再通知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賬簿時,才予以復業。營利事業如逾期未辦理者,稽征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以查得資料。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賬簿是否應於使用前送請稽征機關登記驗印? |
答: |
依據2012年8月3日修正後稅捐稽征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賬簿憑證辦法業已刪除第10條及第15條賬簿憑證驗印之相關規定,因此,營利事業賬簿於使用前後已無須經稽征機關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