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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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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 3 名(含)至 30 名(含)从业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均居住累计满 183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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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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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拥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财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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