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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此项税务扣除资格,申索人须为根据《2016年公司法》成立且属于马来西亚税收居民的公司。此外,该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 该公司向修读全日制课程的合格学生赞助奖学金;以及
- 奖学金协议是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30年12月31日或之前与该学生签署。
根据本细则,合格“学生”定义为符合以下全部四项条件的个人:
- 马来西亚公民且为马来西亚居民;
- 修读全日制课程;
- 自身无经济能力;以及
- 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每月总收入不超过RM15,000。
赞助必须是针对属于以下类别的全日制课程:
- 在马来西亚学术资格鉴定局或技能发展局认可的机构修读的技术与职业证书级别;
- 在根据《1971年大学与大学学院法》、《1976年玛拉工艺大学法》或《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法》成立的高等教育机构修读的文凭或学士学位级别;以及
- 由专业机构认证的专业证书级别。
在符合该基准期内相关赞助协议期限的情况下,因向学生赞助奖学金而产生并已支付的费用允许给予双重扣除。合格费用包括:
- 相关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要求支付且与课程直接相关的款项;以及
- 学生在相关机构就读期间的教育资助及合理生活费用。
根据本细则允许的双重税务扣除受制于特定行政合规规则和法定限制:
- 公司须就奖学金协议向高等教育部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必须包含学生的详细资料、被赞助的课程、就读机构以及总赞助金额;
- 若申索的总费用超过正常业务运作中所合理预期的金额,内陆税收局总局长有权斟酌不予允许超出部分;以及
- 学生随后退还给公司的任何金额,在收到时必须视为该公司在该评税年度基准期内源自马来西亚的营业毛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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