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以下人员可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无需办理长期护理险参保手续,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 已参加广州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
- 年满18周岁的已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 职工参保人员
长期护理保险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月划转,单位无需增加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代扣。
个人缴费以当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月缴费费率为(未满35周岁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1)满35周岁至未满45周岁参保人员为0.02%;
(2)满45周岁至退休前参保人员、退休延绵缴人员为0.08%;
(3)享受退休待遇参保人员为0.12%。
- 居民参保人员
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分别从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中划转,个人和财政均无需增加缴费。
- 长期失能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经失能评估为长护1-3级。
- 延续护理人员享受待遇条件:年满60周岁在广州市定点医院因规定的病种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有医疗护理需求,经延续护理评估符合条件。
- 设备使用人员享受待遇条件:未入住护理服务机构,经设备使用评估后需要使用规定设备。
- 参保人社保卡;
- 参保人有效疾病诊断证明及完整的病历材料;
- 其他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
- 痴呆患者提供中重度痴呆分级证明(非必须提供)。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料待遇、医疗护理待遇和设备使用待遇分类设定待遇水平,与险种身份、失能等级、服务类型挂钩。具体标准如下∶
- 机构护理
参保人员入住护理服务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由机构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 居家护理
参保人员居家建床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由机构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居家护理生活照料服务根据不同失能等级分A类、B类、C类三种。
- 提出申请
参保人在长护定点机构办理登记入住或办理居家床手续后,提交相关材料向长护定点机构提出申请。
- 机构初评
由长护定点机构组建评估小组进行初步评估,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初评不符合条件的,长护定点机构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亲属、代理人。
- 现场评估
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鉴定评估意见。
- 结果公示
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估,将评估结果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及申请人所在的长护定点机构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申请人或长护定点机构等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结果告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长护定点机构网上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长护评估结果通知长护定点机构及申请人。
- 复查评估
申请人自收到长护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可通过原申请渠道申请复查评估。
- 待遇生效
长护评估结果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自评估结果出具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参保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按照原申请途径重新提出长护评估申请,经长护评估符合长护险申请规定的,有效期重新计算。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费纳入支付范围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
- 经评估为长护2-3级:全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支付;
- 经评估为长护1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个人各支付50%;
- 经评估为其他情形:个人支付100%。
申请复评时若结论与初评结论一致,复评费用由个人全部支付;结论不一致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及个人不予支付初评费用,按规定支付复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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