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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工作的外国人的税务

在马来西亚工作的外国人的税务

在马来西亚工作的外国人的税务遵循的原则是,雇佣收入在履行职责的辖区征税。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该法令”),在马来西亚从事雇佣活动所得的收入通常须缴纳马来西亚所得税,无论雇佣合同签订地或报酬支付地为何处。

在确定外国个人的税务状况时,关键因素包括雇佣履行地点、个人在马来西亚的居留时间,以及适用的法定豁免或根据相关双重征税协定可享受的减免。

  1. 在马来西亚工作的外国人的税务处理

    在马来西亚履行雇佣职责的外国人,其由该雇佣所得的收入通常须缴纳马来西亚所得税。下表总结了马来西亚收入税务的主要方面:

    方面

    处理及条件

    法律依据

    雇佣收入

    总收入在履行职责的国家应纳税,无论合同签订地或报酬支付地为何处。

    视为源自马来西亚的雇佣收入

    收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源自马来西亚:

    ·   在马来西亚履行雇佣工作。

    ·   收入来自与雇佣工作相关的休假。

    ·   收入来自在马来西亚之外履行但与在马来西亚工作的雇佣相关的职责。

    13(2)(a)

    13(2)(b)

    13(2)(c)

    评税依据

    ·   课税年度按当前日历年评税。

    ·   总雇佣收入在收到的年度征税。

    21

    25(1)

    居民身份

    居民身份根据个人在马来西亚的实际居留情况确定。若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少于182天,则视为非居民。

    更多信息请参见https://www.kaizencpa.com/Knowledge/info/id/2038.html

    7(1) & 7(1B)

    税率

    税率根据个人居民身份确定:

    居民个人按累进税率征税,可申请个人税收减免。

    非居民个人按30%统一税率征税,不可申请个人税收减免。

    特定激励下适用特殊税率。

    更多税率详情请参见https://www.kaizencpa.com/Knowledge/info/id/2035.html

    附表11

    附表11A

    附表1XIVXVIII部分

    短期雇佣豁免

    适用于以下情况:

    ·   在一个课税年度内不超过60天;

    ·   连续期间(不超过60天)跨越两个连续课税年度;

    ·   不超过60天,跨越两个连续课税年度,其与连续期间总和不超过60

    附表121(a)

    附表121(b)

    附表121(c)


  2. 来自有条约国家的外籍人员派遣到马来西亚的税务处理

    来自与马来西亚签订双重征税协定(DTAA)的国家的外籍人员,可能有资格享受双重征税减免。若在马来西亚取得的雇佣收入同时在个人居住国征税,可根据相关DTAA及该法令的规定获得减免。

    方面

    处理及条件

    双重征税

    当同一收入在马来西亚及个人居住国均需缴税时发生双重征税。

    DTAA适用性

    马来西亚已与多个国家签订DTAA,以减轻双重征税影响,并受两国协定中规定的条款约束。

    协定中雇佣/受雇个人服务条款

    对于在马来西亚履行雇佣工作的外籍人员,相关马来西亚DTAA的雇佣条款或受雇个人服务条款适用于税收协定减免。条款和条件可能因缔约国而异。

    双边抵免

    若在马来西亚取得雇佣收入的外籍人员在马来西亚及缔约国均被征税,可根据该法令第132条享受双边抵免形式的减免。

    抵免限于以下较低者:

    境外收入法定收入总收入 × 马来西亚纳税额(双边抵免前)

    境外收入对应的已被重复征税的境外税额

    以较低者为准。

    双边抵免条件

    双边抵免仅可从马来西亚税额中扣除,前提是外籍人员:

    ·   在课税年度须缴纳马来西亚税;

    ·   在该课税年度基础期间为居民;

    ·   所得的雇佣收入在马来西亚及缔约国均被征税。


  3. 来自无条约国家的外籍人员派遣到马来西亚的税务处理

    在马来西亚与另一国家之间不存在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外籍人员仍可能在两个辖区对同一收入缴税。在此情况下,可根据该法令通过单边税收抵免获得双重征税减免。

    方面

    处理及条件

    适用性

    适用于外籍人员取得在马来西亚及马来西亚未签订DTAA的国家均需缴税的雇佣收入。

    单边税收抵免

    在马来西亚与外籍人员所在国家之间不存在DTAA的情况下,可根据该法令第133条享受单边税收抵免形式的减免,前提是马来西亚及外籍国家的国内税法仍然适用。

    抵免限于以下较低者:

    境外收入法定收入总收入 × 马来西亚应纳税额(针对该境外收入的单边抵免前)

    境外税额的一半

    以较低者为准。

    条件

    单边抵免仅可从马来西亚税额中扣除,前提是外籍人员:

    ·   为课税年度的马来西亚税务居民;和

    ·   取得境外收入(来源于马来西亚以外的收入),且该境外收入在马来西亚及外国均被征税。


  4. 相关豁免命令

    某些类别的非公民个人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特定命令获得所得税豁免。这些豁免通常适用于在指定实体工作或参与经批准计划的外籍人员。

    豁免命令

    适用个人/条件

    生效年度

    所得税(豁免)(第60号)命令2003 [P.U.(A) 382/2023]

    非公民个人在马来西亚境外为营运总部公司(OHQ)及区域办事处(RO)工作所取得的雇佣收入免税。

    2003课税年度

    所得税(豁免)(第2号)命令2008 [P.U.(A) 101/2008]

    将上述豁免扩展至在国际采购中心公司(IPC)及区域分销中心公司(RDC)工作的非公民个人。

    2008课税年度

    所得税(豁免)命令2008 [P.U.(A) 18/2008]

    非马来西亚居民的非公民个人,因参与马来西亚技术合作计划所获得的支付免税。

    2007课税年度

    所得税(豁免)(第3号)命令2012 [P.U.(A) 184/2012]

    非公民个人在财政管理中心工作的雇佣收入免税。

    2012课税年度


  5. 所得税申报表

    在马来西亚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须为各自课税年度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若在该课税年度为非居民,则须提交M表;若符合居民身份,则须提交BE表或B表。

    短期雇佣(不超过60天)的税务豁免不会自动授予。须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提出豁免申请,并且外籍人员须向税务总监证明豁免条件已满足。

    该处理自2025课税年度起生效。

  6. 结论

    在马来西亚履行雇佣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在马来西亚取得的雇佣收入通常须缴纳马来西亚所得税。税务处理取决于雇佣期限、居民身份以及个人母国是否与马来西亚签订DTAA。单边和双边税收抵免、特定豁免命令及适用的短期雇佣规定可能适用。居民与非居民的申报义务不同,豁免申请必须得到适当证明。理解这些规定可确保合规,并优化外籍员工在马来西亚的税务结果。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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