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目前,由付款企业(购买方)在线发起,双方线上协同完成开票的模式已在甘肃等多地试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 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然后依次点击【扣缴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代开发起(劳务报酬)】进入功能页面。
- 点击【发起申请】开始为代开申请人发起劳务报酬发票代开信息(包括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项目信息、应税行为信息和其他信息)。
- 完成以上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进入确认信息页面,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完成提交。提交成功后,代开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APP同步收到相应的“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
- 代开申请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待办频道页,可查看到“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点击待办的【去处理】,进入发票信息确认页面。代开申请人在“发票信息”页面确认企业预填的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项目信息、应税地信息、备注信息是否正确,不支持代开申请人修改,如有异常,可联系企业修改。
- 代开申请人确认申请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税款计算页面,确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征收项目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应缴税额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代开申请信息提交。
- 申请人提交代开申请后,进入税款缴纳流程。申请人可选择缴款方式,通过选择的缴款支付应用完成支付后,回到个人所得税APP,确认支付结果。税款缴纳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开具发票。申请人点击【查看发票】进入发票详情页面,可预览和下载电子发票;点击【查看完税证明】进入完税凭证下载页面,可将凭证下载保存至本地。
2025年10月1日前,个人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依照“按次计征”的方式,按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预扣个税。自2025年10月1日起,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预扣预缴个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此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支付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务报酬不再必须取得发票即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扣除。但须注意的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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