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经营场所,包括在北京市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登记管理同样参照《北京市经营主体经营场所(住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北京市经营主体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营业执照企业码加载多个经营场所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为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提供信息支撑,不再单独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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