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公司制度中,“法人”指的是公司本身,而不是某位自然人。
公司成立后即拥有独立法律人格,能够:
- 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 拥有财产
- 承担债务
- 参与法律诉讼
- 对外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海外制度下的“法人”不是职位,也不是人,而是一种法律身份。
- 董事
董事是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核心角色,负责:
- 制定与执行经营策略
- 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大部分法律文件
- 承担合规与管理责任
董事与中国的“法定代表人”在只能上有一定类似之处,但并不直接等同。董事是“管理者”,而非“法人”。
- 股东
股东拥有公司股权,是公司的所有者,但不一定参与经营活动。股东通常仅承担投资责任,不代表公司对外行事。
- 公司秘书
在香港、新加坡、英国等地区,公司秘书为法定要求。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符合当地法律与监管要求。公司秘书不负责经营,也不对公司承担法律上的个人责任。
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巴西等),公司设立与治理体系与中国存在根本性差异。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这些国家并不存在中国式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公司本身承担,而不会绑定到某一个自然人身上。也就是说,虽然公司会指定董事或高管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文件,但这些角色仅是“授权代表”,并不具有中国法定代表人那种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代表性,也不承担法定代表人式的个人责任。
在企业跨境设立公司过程中,由于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公司制度上的根本差异,许多企业往往会产生误解。最常见的情况是企业误以为海外公司也需要提供“法人代表”信息,从而按照中国公司的思维准备资料。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制度,注册阶段通常只要求提交董事或最终受益人的信息,而非“法人代表”。此外,不少企业会误认为股东在海外自动具备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职责,但在英美法系国家,股东只享有所有权,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更不会承担类似中国“法人代表”的对外代表责任。
另一个普遍误区是将董事等同于“法人代表”。在海外制度中,董事仅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务,其对外签署文件是基于公司授权,而法律责任由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而非董事个人承担。因此,董事与中国“法定代表人”并不等同,也不具有后者那种被法律强制赋予的代表性职责。
这些制度理解上的偏差往往会带来实际风险,例如注册材料被错误填写、银行开户因信息不符而被拒、注册流程被迫延长,甚至可能导致后续合规出现偏差。因此,对于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而言,准确理解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制度及其与中国体系的区别,对于确保顺利注册和后续合规运营至关重要。
海外公司制度核心在于“公司即法人”,这是与中国公司制度最根本的差异。了解和掌握这一差异能够帮助企业更好的跨境设立、合规运营、银行开户以及后续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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