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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口业/消费税

日本出口业/消费税

多数情况下,进行日本海外销售时将免除消费税,但由于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免税,因此应充分把握免税条件。

一、   出口免税简述

一般而言,商品及服务均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但因商品及服务出口使该商品或服务在日本境外被消费的,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上述情况被称为“出口免税”。

消费税以日本境内的消费事实为前提,因此在日本境外消费时不征收消费税。此外,如出口对象国亦对该商品或服务征收消费税(或相当于日本消费税的税项),则同一商品被征收了两次消费税,不对日本境外消费的商品征收消费税之规定亦为了避免出现此类二重征税问题。

二、   消费税额退税

在出口商品前,于采购阶段便已支付消费税。针对已出口的商品。可通过办理结算申报以取得消费税额退税。退税额包括商品的采购金额及出口业务中产生的广告宣传费等经费。但是,拟申请消费税额退税,则应事先成为消费税的课税事业者。

三、   出口免税的适用对象

出口免税适用于出口交易、通信或书信等,但不适用于所有项目。出口免税的适用对象包括:
  1. 转让或出租日本出口的资产
  2. 转让或出租外国货物
  3. 在日本国内外进行的旅客或货物的输送(国际输送)
  4. 转让或出租外航船舶等针对船舶运行事业者等的业务
  5. 修理外航船舶等根据船舶运行事业者等的要求进行的业务
  6. 转让、出租专门用于日本国内外或跨境货物运输的集装箱等针对船舶运行事业者等的业务或根据船舶运行事业者等的要求进行的业务
  7. 提供关于指引、引导外航船舶等的航道,或辅助外航船舶进出港、离岸到岸,或提供用于进出港、离岸到岸、停泊、停机的设施的劳务等针对船舶运行事业者等的业务
  8. 提供外国货物的码头装卸、运输、保管、理货、鉴定等劳务
  9. 提供跨境通信、邮件、书信服务
  10. 向非日本居民转让或出租无形固定资产等
  11. 向非日本居民提供以下劳务
    (1) 运输或保管位于日本境内的资产
    (2) 日本境内的餐饮或住宿
    (3) 按(1)或(2)处理的在日本境内直接享有便利及利益的劳务

四、   免税事实证明

经营者应证明商品或服务适用出口免税,并根据各自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所需证明文件根据分类而异。因在消费税退税手续(结算申报)中仍需要出口证明书(日文“輸出証明書”),因此经营者在销售结束后应妥善保管出口证明书。

  1. 出口免税的适用范围

    课税事业者在进行下列任意一项出口交易时,可免除消费税。
    (1)  转让或出租日本出口的资产
    (2)  提供日本国内外或跨境通信、邮件、书信服务
    (3)  向非日本居民转让或出租矿业权、工业所有权、著作权、营业权等无形资产权
    (4)  向非日本居民提供劳务(但存在向非日本居民提供劳务却不适用出口免税,应缴纳消费税的情况)

  2. 适用免税的证明

    经营者拟适用出口免税,则应提供交易符合出口交易的证明文件。经营者亦应根据出口交易的分类,整理并保存出口许可书、海关关长的证明书、或记载有出口事实的账簿及文件7年以上。

    分类

    应保存的证明文件

    上述1(1)中取得出口许可的货物

    出口许可书(日文“輸出許可書”)
    海关关长证明的文件

    上述1(1)中如作为邮件出口
    资产价值(备注1)达20万日元以上

    出口许可书
    海关关长证明的文件

    上述1(1)中如作为邮件出口
    资产价值未满20万日元,且是小包邮件备注2EMS邮件备注2))

    【令和3930之前的交易
    记载有一定事项的账簿或文件等
    【令和3101之后的交易
    证明认购的文件及发货传票等存根备注3)

    上述1(1)中如作为邮件出口
    资产价值未满20万日元,且是一般邮件备注2))

    【令和3930之前的交易
    记载有一定事项的账簿或文件等
    【令和3101之后的交易
    记载有一定事项的发货传票等存根备注3)

    上述1(2)

    记载有一定事项的账簿或文件等

    上述1(3)(4)

    记载有一定事项的合同书或其它文件


    (备注1)上述价格是离岸价格(FOB),原则上为邮件的实际支付金额,例如出口物品的销售价格。
    (备注2)指万国邮政公约第一条规定之小包邮件、EMS邮件、一般邮件。
    (备注3)证明适用出口免税所需的出口许可书包括相关文件的电磁记录。

    出口交易可以免除消费税,但与其相应的应税购入价格中包括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的税额。应税购入价格中除了购入商品等盘存资产的价款之外,亦包括进行出口交易所需的办公用品的采购费用、交际费用、广告宣传费用等经费。在出口时,应税购入价格所包含的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的税额可以在申报时作为进项税额扣除。(资料来源:国税厅)

五、   出口交易的证明文件

在进行出口交易时,应妥善保管出口许可证等文件。以个人名义出口时,如价值不超过20万日元,则无需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如价值超过20万日元,则必须提交出口申报。

如经邮局等运输价值超过20万日元的商品,则会收到通关手续的指引文件。经营者可以委托邮局或其它通关从业者代理办理通关手续,亦可以自行办理。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均应保管出口申报文件以申请消费税退税。如以国际快递运输商品,一般而言会委托通关从业者代办通关手续。

六、   结算申报

向税务署提交课税事业者选择备案书(日文“課税事業者選択届出書”)、备齐出口交易的证明文件后,在办理结算申报时同时办理消费税的结算申报(日文“確定申告”)。值得注意的是,不进行结算申报将无法享受消费税退税。

因编制及收集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本所建议尽早准备结算申报事宜。

七、   关于海外销售之消费税的注意事项

基本上涉及海外销售的消费税均被免除,但应注意日本境外交易和出口免税的区别。

并非所有销往日本境外的销售额均免除消费税。交易如被视为日本境外交易,即为非应税交易,即使该交易属于日本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其销售额仍适用出口免税。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之交易即视为日本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1. 转让或租赁资产、提供劳务;
  2. 属于日本境内交易;
  3. 作为业务进行;
  4. 可取得对价。

关于交易是否为日本境内交易,日本消费税法施行令第6条规定如下:

同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一号规定之资产指下列各项所述之资产;同项第一号规定之场所指,根据该资产的分类转让或出租时所在的下列各项所定之场所。
  1. 船舶(仅限已办理登记的船舶,包括于境外登记):如于办理船舶登记机关所在地(如针对同一艘船舶于多个国家办理登记,则其任意一处登记机关所在地视为交易所在地)之外的场所出租船舶、以及非日本居民转让或出租日本船舶时,进行该转让或租赁之人士的住所或总部或主要办公室所在地视为交易所在地;
  2. 除上述第一号所述之船舶以外的船舶:进行转让或租赁之人士的关于该转让或租赁的办公室或其他相似场所的所在地。

综上所述,如出租之资产在日本境内,则该交易可能被判断为日本境内交易,进而被征收消费税。如是提供劳务,提供的场所被判断为于日本境内的,亦被视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八、   现金流动

涉及出口的税金,即不限于商品的消费税,任何在采购过程中购入的物品的消费税等均可以免除,但应先支付税金并完成结算申报后,才以退税的形式免除。

因需要先征后返,因此应留意现金流动问题。偶尔会出现缴纳消费税后并未产生利润的情况,甚至会出现原本盈余的交易,但由于消费税的先征后返形式导致难以经营的情况,因此应特别注意。本所建议为防止出现上述情况,即使跨境销售的初期费用较低,仍应准备一定程度的准备金。此外,应留意日本境外销售的记账方法与日本境内销售的记账方法不同。

另外,涉及日本境内交易的消费税与涉及海外交易的消费税的会计做法亦不同。

九、   不适用免税的海外交易

并非所有的海外销售均适用消费税免除,例如根据日本消费税法规定之出口免税等的适用范围,如经营者在日本人设立有分公司,则不适用消费税免除,但仍可以通过满足特定条件以免除消费税。此外,如经下列海外港口到达目的地港口,该交易亦不适用免税:

  1. 以日本境内港口作为始发地,途经境外港口到达最终目的地之境外港口时:
    (1)  从日本境内港口出发,在途经的境外港口等无需办理入境手续,最后输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达境外目的地的,视为国内交易,适用出口免税;
    (2)  从日本境内港口等输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达途经的境外港口等的,视为国内交易,适用出口免税。
    (3)  从途经的境外港口等输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达境外目的地的,视为海外交易而不适用出口免税;

  2. 以日本境外港口作为始发地,途径境外港口到达目的地之境内港口时:
    (1)     从日本境外港口出发,在途经的境外港口等无需办理入境手续,最后输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达境内目的地的,视为国内交易,适用出口免税;
    (2)     从日本境外港口等输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途经的境外港口等的,视为海外交易,不适用出口免税;
    (3)   从途径的日本境外港口等输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达境内目的地的,视为国内交易,适用出口免税;

    (资料来源:日本国税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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