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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注意事项

台湾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注意事项

依近年来公司的商业模式与经营型态日趋多元,但无论以网络或实体店面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其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均应内含营业税,惟部分公司于网络平台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却以其标示价格未含营业税为由,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5%营业税款,致衍生消费争议。

台湾国税局指出,营业税属消费税性质,公司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计算销项税额,连同销售额向消费者一并收取,所以公司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应内含营业税,换言之应税商品标示的定价应等于销售额加计销项税额,且应与消费者付给店家的金额一致,消费者为公司时,三联式统一发票上应分别载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消费者为个人时,则以定价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

该局呼吁,公司不论以网络或实体店面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其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未依规定内含营业税,经台湾国税局通知限期改正,而届期未改正者,台湾国税局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之1规定,处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台湾国税局提醒营业人牌告定价如未内含营业税者,请尽速检修网页内容或实体店面标价,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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