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
问: |
该解释中是否对劳动纠纷的范围进行了定义? |
||||||||||||||||||
| 答: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
|
问: |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地是否有相关规定? |
||||||||||||||||||
|
答: |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
|
问: |
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应由哪家人民法院受理? |
||||||||||||||||||
|
答: |
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
||||||||||||||||||
|
问: |
哪些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
|
答: |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
||||||||||||||||||
|
问: |
外籍人士是否可以在境内请求确认与境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
|
答: |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
||||||||||||||||||
|
问: |
发生哪些争议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
||||||||||||||||||
|
答: |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