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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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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指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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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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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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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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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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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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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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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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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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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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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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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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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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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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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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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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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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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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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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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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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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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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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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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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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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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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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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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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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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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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