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131)
| 问: |
境内企业A拟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境外企业B进行股权置换。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 答: |
境内企业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另一境外企业B进行股份置换,A获得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
| 问: |
境内企业A拟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 答: |
境内企业A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
| 问: |
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 答: |
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
| 问: |
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
| 答: |
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
| 问: |
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现拟将获得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企业B,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
| 答: |
如果境内企业A收购股权的项目未完成,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变更手续。如果该项目已完成,则境内企业A不需要再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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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拿到境外投资证书后没有在境外开展实际经营,需自行申请注销还是等2年后证书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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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企业终止已备案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境外企业注销等手续后,在“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并提交《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并向原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交回《证书》原件。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后向企业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自领取《证书》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但企业仍需按上述流程办理境外企业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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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广东A公司在香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B,若香港子公司B拟在越南设立分公司C,这种情形属于境外再投资吗?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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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该案例分两种情形:如在越南设立分公司C的资金从国内汇出,则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备案,香港子公司B作为投资路径;如在越南设立分公司C的资金来源是香港子公司B的利润,则属于境外再投资,需在“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填写《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