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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设立- 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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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请问陆资的认定资格为甚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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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法令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于第三地区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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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请问陆资的出资种类有限制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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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出资之种类,以下列各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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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请问投资申请有特别限制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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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资之经营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撤销或废止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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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请问投资人身分有特别限制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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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投资人为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投资之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者,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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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请问实收资本额有上限限制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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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没有,但建议资本额需至少可以支付注册首年的各项开支,且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之陆资投资事业,应于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内,检具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表、股东名簿及其他指定数据,报主管机关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