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赡养费的税务处理
一些读者对于美国赡养费的税务处理十分感兴趣。本文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税务申报中的赡养费处理。根据2017年出台的TCJA法案,赡养费的支付方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能再对所支付的赡养费进行税收抵减,,而领取赡养费的配偶将不再需要将赡养费报告为收入。
根据离婚或分居协议(例如,离婚判决书、分居判决书或书面分居协议),向配偶或前配偶支付的赡养费或其他费用在联邦税收层面上都属于赡养费范畴。对于赡养费的支付方而言,他可以在税务申报中扣除其所支付的费用。而赡养费的接收方必须在收入中包含该笔赡养费。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对于2018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的离婚或分居协议,赡养费将不得用来抵减支付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再包含在接收方的收入中。
此新规也适用于在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订但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修改的离婚或分居协议,只要修改满足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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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赡养费条款;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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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了赡养费将不得用来抵减支付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不再包含在接收方的收入中。
也就是说,即使在2018年12月31日当天或之前签订了离婚或分居协议,但在之后进行了修改,只要该修改不满足上一段所述的条件,则赡养费的支付方仍可以在税务申报中抵减该笔支出,接收方仍需将其包含在收入中。
请注意,如果该判决书或协议明确规定了赡养费中的固定比例或金额是用于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视孩子的情况,例如需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达到一定年龄),则该部分对于接收方而言是免税的,且该部分不能用来抵减支付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是在2018年12月31日当天或之前签订的离婚或分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