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美国  美国税务  美国《外国人投资不动产税收法案》介绍 

知识库

分享

美国《外国人投资不动产税收法案》介绍

美国《外国人投资不动产税收法案》介绍

外国人(转让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应按1980 年《外国人投资不动产税收法案》(FIRPTA)扣缴所得税。FIRPTA授权美国政府有权对外国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征收税款。

国税局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置换、清算、赎回、赠与、转让等。从外国人手中购买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受让人、指定购买者的中介以及结算人员必须按要求扣缴15%作为预扣税额(2016年2月17日之前处置的扣缴 10%)。

在多数情况下,受让人/买方具有扣缴义务。如果您是受让人/买方,则必须查明转让人是否为外国人。如果转让人是外国人,但您未能扣缴,则您可能要承担该税款。对于美国商业实体(如法人或合伙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的情况,商业实体本身就是扣缴义务人。

受让人/买方需扣缴并抵减对外国人因处置而实现的总金额征收的预扣税款。扣缴率通常为15%(对 2016 年 2 月 17 日之前的处置的扣缴率为 10%)。

因处置而实现的总金额包含以下各项的总和:

  1. 已支付或待支付的现金(仅限本金);
  2. 已转让或待转让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
  3. 受让人承担的或者财产在转让前后会立即产生的任何债务的金额。

如果转让的不动产由美国人和外国人共同拥有,则根据每个转让人的出资情况在转让人之间分摊实现的金额。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下载: 美国《外国人投资不动产税收法案》介绍 [PDF]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