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人投资不动产税收法案》介绍
外国人(转让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应按1980 年《外国人投资不动产税收法案》(FIRPTA)扣缴所得税。FIRPTA授权美国政府有权对外国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征收税款。
国税局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置换、清算、赎回、赠与、转让等。从外国人手中购买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受让人、指定购买者的中介以及结算人员必须按要求扣缴15%作为预扣税额(2016年2月17日之前处置的扣缴 10%)。
在多数情况下,受让人/买方具有扣缴义务。如果您是受让人/买方,则必须查明转让人是否为外国人。如果转让人是外国人,但您未能扣缴,则您可能要承担该税款。对于美国商业实体(如法人或合伙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的情况,商业实体本身就是扣缴义务人。
受让人/买方需扣缴并抵减对外国人因处置而实现的总金额征收的预扣税款。扣缴率通常为15%(对 2016 年 2 月 17 日之前的处置的扣缴率为 10%)。
因处置而实现的总金额包含以下各项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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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或待支付的现金(仅限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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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让或待转让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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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承担的或者财产在转让前后会立即产生的任何债务的金额。
如果转让的不动产由美国人和外国人共同拥有,则根据每个转让人的出资情况在转让人之间分摊实现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