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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根据中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中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在设立公司时无需实缴到位。股东可在公司成立后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

并非所有的中国公司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部分行业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有关行业详见下表:

序号

名 称

依 据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

201310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

201310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310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小额贷款公司

201310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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