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分类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业务,近年来中国也更新出台了一系列企业境外投资(ODI)法规和政策。启源在《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指南》及《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后续报告义务》介绍了如何办理境外投资申请手续及企业备案后有哪些申报义务,而如何深入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预先判断境外投资项目类型及审批倾向,对拟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本文特此简要介绍有关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分类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被划分为三类,即鼓励类、限制类及禁止类。
一、 鼓励类境外投资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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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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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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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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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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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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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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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禁止类境外投资
境内企业禁止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禁止类境外投资项目均无法完成通过商务部门、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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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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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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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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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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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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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限制类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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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类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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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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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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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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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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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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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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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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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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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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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前三项需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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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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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六类境外投资活动,不属于“房地产”投资限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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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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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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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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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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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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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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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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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不属于“酒店”投资限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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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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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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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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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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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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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不属于“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限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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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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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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