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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价税

  1. 税基

    凡已规定地价之土地包含都市与非都市土地,除依法课徵田赋(目前停徵)者外,均应课徵地价税。地价係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分区调查计算后公告,称为公告地价。

  2. 纳税义务人

    地价税之纳税义务人如下:
    (1) 土地所有权人;
    (2) 设有典权土地,为典权人;
    (3) 承领土地,为承领人;
    (4) 承垦土地,为耕作权人;
    (5) 公有土地,为管理机关;
    (6) 公同共有土地,为管理人;
    (7) 分别共有土地,以共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为纳税义务人;
    (8) 土地为信託财产者,于信託关係存续中,以受託人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机关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负责代缴其使用部分之地
    价税:

    (1)纳税义务人行踪不明者;
    (2)权属不明者;
    (3)无人管理者;
    (4)土地所有权人申请由占有人代缴者。

  3. 课税地价

    地价税之税基为申报地价,申报地价原则上是按照土地所有权人自行申报为准,但申报地价不得超过公告地价之120%,不得低于公告地价80%,土地所有权人未于公告期间申报地价者,以公告地价80%为其申报地价。

  4. 累进起点地价

    以各该直辖市或县(市)土地7公亩( 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价为准。但不包括工业用地、矿业用地、农业用地及免税土地在内。

  5. 税率

    地价税税率可分为一般累进税率或特别税率。一般累进税率之级距由10‰至55‰。优惠税率及其适用情形如下表:

    地价税之累进税率或优惠税率

    适用土地

    特别税率

    备注

    自用住宅用地、劳工宿舍用地、国民住宅用地

    2

    仅适用于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部分及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公亩部分

    公共设施保留地

    6

    -

    公有土地、工业用地、矿业用地、私立公园、动物园、体育场所用地、加油站及停车场用地等

    10

    在保留期间仍为建筑使用者,自用住宅用地按2计徵。


  6. 地价税之减免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者可免徵或减徵地价税:
    (1) 财团法人或财团法人所兴办业经立桉之私立学校用地、为学生实习农、林、渔、牧、工、矿等所用之生产用地及员生宿舍用地,经登记为财团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补习班或函授学校用地,均不予减免;
    (2) 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合于私立社会教育机构设立及奖励办法规定设立之私立图书馆、博物馆、科学馆、艺术馆及合于学术研究机构设立办法规定设立之学术研究机构,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办妥财团法人登记,或係办妥登记之财团法人所兴办,且其用地为该财团法人所有者为限;
    (3) 经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私立农、林、渔、牧、工、矿试验场,办理五年以上,具有试验事实,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并经该主管机关证明者,其用地减徵50%;
    (4) 经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私立公墓,其为财团法人组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计画规划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经编定为坟墓用地者为限;
    (5) 经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兴建之民营铁、公路或专用铁、公路,经常开放并附带客货运输者,其基地,全免;
    (6) 经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兴办之农田水利事业,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项建造物用地,全免;办公处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减徵50%;
    (7) 无偿供给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军事机关、部队、学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间以内,全免;
    (8) 供公共通行之骑楼走廊地,无建筑改良物者,免徵地价税;有建筑改良物者依下述规定减徵地价税:

    (i)  地上有建筑改良物1 层者,减徵1/2。
    (ii) 地上有建筑改良物2层者,减徵1/3。
    (iii)地上有建筑改良物3层者,减徵1/4。
    (iv) 地上有建筑改良物4层以上者,减徵1/5。
     (9) 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间内,地价税全免。但其属建造房屋应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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