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美国  美国税务  美国赠与税 

知识库

分享

美国赠与税

美国赠与税

赠与税适用于财产从一个人(捐赠人)到另一人(受赠人)的终生转让。如果给予有形或无形财产(包括金钱),财产的使用权,或从财产中获得收入的权利,而没有期望获得至少相等价值的回报,那么这些情况下产生了赠与。如果某物品的售价低于其全部价值,或者贷款是不计利息或减息(低于市场利率),那么可能产生了赠与。捐赠人通常需要支付赠与税。

一般而言,任何赠与都是需要缴税的。但是,该规则有很多例外。通常,以下赠与不需要缴纳赠与税:

一、  不超过日历年度的年度免税额的赠与部分,涉及未来利益的赠与除外。
二、  为他人直接支付给教育或医疗机构的学费或医疗费用。
三、  赠与配偶的部分(如果您的配偶是美国公民)。
四、  向政治组织的赠与。
五、  向根据第501(c)(4),501(c)(5)和501(c)条例所成立的某些免税组织的赠与。
六、  向慈善机构的赠与。

单独的年度免税额适用于接受礼物的每个人。如果您赠与多个人,那么免税额可应用于每位受赠人。赠与税的年度免税额可能会随生活成本的增加而增加,如下图所示。

年度

年度免税额

2002 - 2005

11,000 美元

2006 – 2008

12,000 美元

2009 – 2012

13,000美元

2013 – 2017

14,000美元

2018– 2019

15,000美元


2019年,捐赠人向任何数量的受赠人赠与最高每人15,000美元的价值时,这些赠与均无需纳税。如果死者的配偶不是美国公民,则2019年向他或她提供的赠与的年度免税额为155,000美元。但是,未来利益的赠与不能排除在年度免税额之外。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下载: 美国赠与税 [PDF]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