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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兽医中心设立指南

新加坡兽医中心设立指南

饲养宠物在全球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在新加坡饲养猫狗的人越来越多,狗和猫的数量在5年内增长了近19%,到2019年达到19.6万只左右。随着宠物数量的增长,与宠物相关的服务需求也出现了激增。

根据新加坡的相关规定,提供与宠物相关的服务机构主要被分成了宠物店和兽医中心两类,这两类机构的经营业务应在各自被许可的范围内独立运作。

宠物店和兽医中心各自的经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宠物店限于提供与宠物相关的宠物寄宿、宠物美容、宠物摄影、宠物火葬及销售宠物饲料和宠物产品(有关宠物店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新加坡宠物店设立指南”)。
  2. 兽医中心限于提供与宠物相关的兽医检查、诊断、医疗和/或外科服务。

在新加坡开设兽医中心之前,首先应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注册一家企业。之后,需向动物与兽医局(“AVS”)申领兽医中心牌照,以经营兽医诊所或医院,所雇佣的所有兽医也应获得AVS所签发的相关牌照。

一、   兽医中心牌照

根据《新加坡动物与飞禽法》第54条和《2002年动物与飞禽(兽医中心)条规》,任何人若拟经营及维护一家作为兽医诊所或医院的场所,必须从动物健康与福利署长(“署长”)处获得兽医中心牌照。持牌人有责任:
1、 遵守兽医中心发牌条件;
2、 随时知悉并遵守所有相关法定要求;以及
3、 确保所雇佣兽医已获得AVS牌照,并遵守发牌条件或署长不时发布的任何指令。

兽医中心必须由兽医监督及管理,并接受AVS的检查。

二、   兽医中心牌照条件

兽医诊所或医院需具备一些条件以获取牌照:-

1、
持牌人

持牌人有责任确保:


(1)
所有受其雇佣的兽医均获署长所颁发的牌照,并遵守兽医发牌条件,以及署长不时发出的任何指示;

(2)
所有兽医中心必须委任一名兽医担任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如有关兽医经理的委任有任何变动,持牌人需在7天内以书面通知署长;

(3)
持牌人需准许AVS授权官员在需要时对中心进行视察;

(4)
已取得有关当局的所有必要许可证或牌照,例如市区重建局(“URA”),建屋发展局(“HDB”),裕廊集团(“JTC”),防火安全与防空壕署(“FSSB”)以及陆路交通管理局(“LTA”);

(5)
中心的活动不得对邻近地区或公众造成滋扰或不便;

(6)
必须确保妥善储存,使用,处置与审核所有受控药品,处方药以及疫苗。药品和药物的处方及配药应符合《医药与毒药法》的规定;

(7)
如中心将停止运作,持牌人须在中心停止运作至少30天前以书面通知署长;以及

(8)
兽医中心所进行的所有兽医活动始终符合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2、
经营场所


(1)
中心的主要活动是提供兽医检查、诊断、医疗和/或外科服务。该中心应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不得附属于寄养犬舍、宠物店及宠物美容院等商业机构。(有关如何获得宠物店牌照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相关文章“新加坡宠物店设立指南”);

(2)
如中心与商业机构共用同一地点,则其场所应与该商业机构的场所分开;

(3)
只有附属于兽医执业的有关业务,才可在场所内进行,并受限于以下规定:
(i)    不得占用中心20%以上的楼面面积;以及
(ii)   其活动不得干扰中心提供的兽医服务。

(4)
中心不得用于动物的寄宿、买卖及美容;

(5)
中心应为下列特定用途提供单独的区域;
(i)    候诊区及客户接待处;
(ii)   会诊及检查室;
(iii)  动物收容及隔离设施;以及
(iv)  手术室。

(6)
如中心执行外科手术,手术室应配备吸入式麻醉机、适当的非化学消毒设备(如辐射,气体,高压灭菌器)及氧化物质清除系统(被动或主动);

(7)
须有可用于隔离和检疫感染或怀疑感染应呈报疾病的任何动物、禽鸟、动物尸体或标本的设施。上述内容必须妥善保存;

(8)
中心内的咨询、检查、治疗及动物收容设施应有健全的结构和设计,以防止动物逃脱;以及

(9)
中心应保持清洁卫生。

3、 其他


(1)
接待处或候诊区应清楚显示咨询、疫苗接种、消毒、洁牙等标准和常规服务及程序的收费信息;

(2)
中心不得声称拥有任何兽医专业知识,除非其现有工作人员中有一名兽医持有AVS认可的相关资格及证书;

(3)
适当的医疗记录,包括客户及病人的详细资料、病史、检查结果、诊断以及治疗,应予以保密(除非有关当局要求提供),并妥善保存至少3年;

(4)
受管制物质应根据《医药与毒药法》加以锁存,并建立库存清单,记录库存中此类受控物质的存量;

(5)
中心应配备处理紧急情况的设备,包括提供药品及管理渠道,以处理心脏和呼吸紧急情况以及涉及休克或过敏的紧急情况,并应具备氧气等复苏设备;

(6)
中心须提供非工作时间的病患护理,或与另一中心进行长期书面合作以提供该项服务;

(7)
针头、刀片和其他尖锐物体应由国家环境局(“NEA”)授权的承包商进行处理,或在防刺穿容器中进行适当消毒与妥善处理;以及

(8)
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品应妥善包装及处理。

三、   兽医

任何拟在新加坡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均须根据《新加坡动物与飞禽法》第53条获得AVS所签发的相关牌照。
兽医牌照(动物与飞禽法治疗牌照)将颁发给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兽医:-

1、
教育资格


一般上,获得美国兽医医学协会(“AVMA”)或澳洲兽医理事会(“AVBC”)认可的兽医学院所颁发的兽医学位,是获得新加坡兽医牌照的合格资格。这些学位可由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AVMA认可的美国兽医学院颁发。

根据欧盟指令2005/36/EC取得皇家兽医学院(“MRCVS”)会员资格的兽医不被AVS认可。

持有非认可大学兽医学位的兽医,仍有资格根据其在下列考试中获取的及格次数以获发牌照:


(1)
皇家兽医学院(“RCVS”)会员资格法定考试;

(2)
通过外国兽医毕业生教育委员会(“ECFVG”)认证的北美执业兽医资格证考试(“NAVLE”);以及

(3)
国家兽医考试(“NVE”)。

2、
牌照条件

兽医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兽医牌照:


(1)
必须完全遵守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任何可能生效的修正案;

(2)
必须在获得牌照后的第一年在新加坡现有的兽医中心工作,以获取本地经验;

(3)
居住地址或执业地址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后21天内通知AVS;以及

(4)
必须向AVS提供所有植入狗只身上微芯片的规定信息。


兽医需满足以下附加条件,以更新其牌照:


(1)
需满足AVS规定的持续专业教育(“CPE”)计划的要求;以及

(2)
需在牌照续期前两年内获得至少50点CPE积分并呈报AVS。

四、   牌照申请

兽医中心牌照以及兽医牌照的申请均需通过相关电子网站在线提交,处理各项申请需时大约21个工作日。
为方便申请兽医中心牌照,申请者应持有一个有效的企业密码(“CorpPass”)。该牌照的有效期为一(1)年,应每年进行更新。
申请兽医牌照需持有有效的个人密码(“SingPass”)或LicenceOne ID,其有效期最长为两(2)年。

启源建议您在作出行动前咨询专业的顾问,启源新加坡办事处可为客户提供新加坡兽医中心牌照以及兽医牌照申请及咨询服务,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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