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维护及合规指引(6) - 股份转让
香港公司的法定股份持有权是通过“转让文书”办理转移的。而其实质拥有权则以买卖契约(成交单据)的方式作转让。
买卖契约必须在合同签署后两天内送交至税务局加盖印花(如果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交易,则可于30天内办理)。每份契约(即成交单据)均按从价印花税或股份价值中的较高者转让。每张买卖契约按每港币$1,000征收港币$4的从价印花税(即0.26%),而每份转让文件则收取港币$5的固定税金。团体内部转让可获豁免缴付印花税。如阁下要求豁免,我们乐意提供更详细的意见。
如是私人有限公司,在转让时需同时提供公司的最新审计账目(或综合账目)或最新管理帐目(如公司未曾编制过审计账目或该账目并未更新),以及以公司名义所持有的任何土地和物业的详细信息。此外,如在转让当中具备买卖协议,亦须在交付加盖印花时一并递交。印花税署亦可能要求提供额外资料。
如实益拥有权的转让并非以买卖方式进行(例如以赠送方式转让),转让文书可按固定金额港币$5加上从转让日期起股份价值的0.2%来计算从价印花税。
如只作转让实益拥有权而维持法定持有(即股份持有人以代理人身份持有),则必须准备买卖契约,并支付0.2%的从价印花税。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需要预备转让文书,但我们建议编制信托声明书(见下文)。
如法定持有人的转让并不涉及股份的实益拥有权的任何改变,则无须缴付从价印花税。如股份以代理人的名义注册,则可预备一份信托声明书,而此声明书生效时将无须缴税,但政府会收取港币$50的费用。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为文件加盖印花的罚则是应缴税款的两倍至十倍,但印花税署署长有权在适当情况下,豁免部份或全部罚款。无论是公司或其他人士均不能使用未经加盖印花的文件,或法庭并不会视此为有效文件。另外,未加盖印章的文书不得在公司账簿上登记。
在加盖印花后(并符合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可以在公司的法定纪录册登记及发行新的股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