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及澳门居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的保证书规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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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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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者,应由直系亲属(如配偶或子女)或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二亲等内亲属为保证人;在台湾地区无直系亲属、二亲等内亲属(如兄弟姐妹或祖父母),或保证人因故无法履行保证责任且未能有二亲等内亲属者,可提供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及一定住居所,并有正当职业之公民1人为保证人,且其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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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澳门地区人民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应台湾地区找寻设有户籍并有正当职业之公民一人担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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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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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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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并由台湾移民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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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证人在办妥户籍登记前,保证人因故无法负保证责任时,被保证人应于1个月内更换保证,逾期不换保者,得废止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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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或为不实保证者,台湾政府得视情节轻重,1年至3年内不予受理其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担任保证人、被探亲、探病之人或为团聚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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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专业人士来台参访桉件,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及盖邀请单位印信保证书,并由移民署查核,需附保证书一张并附团体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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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保证书应盖公司章及负责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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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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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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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台湾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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