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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来台湾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税务差异分析

外国公司来台湾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税务差异分析

一般外国企业来台投资形态大致可分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两种,从财务的角度看,分公司与母公司的财务是一体的,分公司等于是母公司的延伸体,母公司必须完全承担分公司的债权债务;而子公司是母公司投资设立的独立个体,子公司与母公司在财务上各自独立,子公司的债权债务与母公司无关。而外商来台投资,不外乎从事一般商品买卖业或做工厂登记,从事生产制造并内、外销或转投资其他事业体取得投资股权。

就台湾税制规定来看,外国企业来台如何投资最有利?首先,依照台湾税制规定,外商来台投资设立子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是20%,税后盈余汇出股利扣缴税率为21%,未分配盈余则课征5%,外国企业在台子公司转投资台湾其他企业之股利所得,台湾现行法令并不会重复课税,在股利所得实际发放到海外母公司帐上时才会课征20%。

外国企业在台分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率为20%,税后盈余汇出股利扣缴税率0%,因为分公司为其海外母公司的延伸体,所以税后盈余汇回其母公司账户不用再向台湾政府缴税,但其分公司若有投资台湾其他企业取得股利所得,在该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给其在台分公司时,则视同股利发放于海外母公司,帐上须扣缴21%股利所得税。所以当我们了解上述相关税法规定后,不难明白来台投资应设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较有利。所以启源建议:

一、外商来台投资取得被投资公司股权,应设立子公司在税务上较有利;
二、外商来台投资是为了从事生产制造或内、外销事业,则应设立分公司在税务上较有利;
三、若外商来台投资除上述两项目的外,尚有投资不动产之目的,亦应设立分公司在税务上较有利。

如上所述,利用境外公司成立这样的一个投资架构,不仅可以达到投资的目的,更可达到降低投资税负的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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