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董事责任指引
引言
一般而言,董事的职责与义务源自各方面,其中包括公司章程、判例法与法规。董事若没有履行其董事职责,可能需要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负法律责任,并且会被取消其董事资格。
尽管判例已载明大部分的重要原则,然而仍面临复杂且难以查核的状况。本指引的目的是为了概述董事在执行职能以及行使权力时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所有董事需阅读此指引,这些指引也可以透过公司注册处、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破产管理署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网页阅览或下载,董事也可以在上述机构的办事处索取印刷文本。
此外,董事应参阅对董事在法律上的角色及责任作出更详细检讨的文章,例如香港董事学会发出的《董事指引》和《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南》。董事亦应参阅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所发出的《企业管治守则》,以改善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
必须注意的是,指引中所陈述的只是原则,而非详尽无疑的法律陈述。此外,法规或法庭判例可在指明的情况下根据某些形式的行为作出规定。董事如对其职责与义务的性质存疑,应征询法律意见。
董事职责的一般原则
原则一: 有责任且真诚地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公司董事须负责任且真诚地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前提行事。这表示董事有责任保障现在以及未来所有股东的权益而行事。公司董事履行职责时,必须(在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决策的结果是对公司所有成员取得公平。
原则二: 以公司成员整体利益为优先及以适当目的行使权力
公司董事行使权力时,应有“适当目的”。这表示董事行使权力的目的不得有别于已给予授权的目的。行使董事的权力基本或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若基本动机被发现是出于其他的原因(例如给予一位或多位董事利益并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则该董事的行使权力将被作废。尽管董事处理事情的目的是本著真诚行事,但他亦属于违反了董事的职责。
原则三: 除非取得正式授权,否则不得转授权力,并有责任作出独立判断
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简称“章程”)或决议认可,否则公司董事不得转授其权力。公司董事必须对其行使的权利作出独立的判断。
原则四: 有责任以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65条规定,公司董事必须以合理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此意指合理地努力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士行事时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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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合理范围内预期任何人在执行有关董事就有关公司所执行的职能时会具备的一般知识、技巧以及经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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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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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董事本身具有的一般知识、技巧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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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五: 董事有责任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公司董事不容许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发生冲突。
原则六: 除非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董事有责任不进行利益关系之交易
公司董事如在任何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而订立交易的其中一方为公司,该董事则必须履行其责任。如公司董事未履行该责任,不得在执行其董事职能时授权、促成或准许公司所进行的交易。此外,除非董事已遵从法律的规定,否则董事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
法律规定董事须就该交易披露其利益的范围及性质。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章程可就拟进行的交易订明取得成员或董事批准的程序。董事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披露有关利益。在适当的情况下,他必须获得其他成员或董事的批准。
原则七: 不得利用其董事职权谋取利益
公司董事不得利用其董事职权(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谋取利益,或谋取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利益。
原则八: 未经授权前不得擅自使用公司资产或资料
公司董事不得使用公司资产或资料,或以董事一职而取得的业务机会。若董事已在股东大会上揭露其中的权益关系,并已取得公司的同意,则属例外。
原则九: 有责任不接受第三者因其董事的职权而给予的个人利益
不管是透过其职权或透过行使董事权力取得的报酬,公司董事或前董事皆不得接受第三者给予的任何利益。除非,公司本身给予的利益,或是公司已经通过决议同意给予的利益,或是该利益是担任执行董事一职所得的附带利益,则不在此限。
原则十: 遵守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及决议的义务
公司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行事,并须遵从所按照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
原则十一: 妥善备存会计纪录的责任
公司董事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并妥善备存会计纪录,以确保公司备存资料足以显示及解释公司所进行的交易,亦以合理的准确度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财务表现。为免违反关于诈欺性交易的规定(《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第275条),公司董事不得在得知公司无力偿还债款的情况下,容许公司进行进一步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