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人被定义为至少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个人或者法人实体:
- 直接或间接在拥有股本的公司内持有超过 25%的股份;
- 直接或间接在拥有股本的公司内持有超过 25%的公司总投票权;
- 直接或间接在没有股本的公司内持有超过 25%的公司资本或者利润分成;
- 直接或间接持有在董事会上任命或罢免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董事的权利;
- 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 25%在股东会议上的投票权;和
- 在公司有权行使或实际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权。
个人控制人是在公司有重大利益或重大控制权的个人。而法人实体控制人是在公司有重大利益或重大控制权的法人实体。
所有于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都必须在登记成立后的30天之内设置“可登记控制人名册”。
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步骤”来找出并识别公司控制人并获取控制人的数据。“合理步骤”意味着公司必须至少每年向任何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为公司控制人的人士或任何知道或者有可能知道控制人身份的人士发出通告。
公司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硬副本的方式发出通告。此任务可由公司秘书执行。在发出通告之前,该通告无需由公司董事或秘书签字。
公司必须在确认可登记控制人数据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输入或更新控制人数据。如可登记控制人的数据尚未确认,公司必须在登记册上输入或更新现所拥有的控制人数据,并附上一项说明,表明“可登记控制人的数据尚未获得确认”。
可登记控制人名册将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公司指定的呈报代理的注册地址。该名册必须在要求下提供给 会计及企业管理局和特定的公共机构,包括新加坡商业事务调查局,贪污调查局和内陆税务局作审查。
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提供可登记控制人名册内的任何数据,包括审计师也无权查看该名册。
可登记个人控制人:四、 豁免设置可登记控制人名册
- 英文全名
- 英文别名(如有)
- 居住地址
- 国籍
-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出生日期
- 成为可登记控制人的日期;和
- 终止成为可登记控制人的日期
可登记法人实体控制人:
- 英文全名
- 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ACRA) 发出的注册号(UEN)
- 注册地址
- 企业形式
- 注册地和其注册所根据的法律名称(例如香港的《公司条例》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商业公司法》),如适用
- 注册地的工商管理机构(例如香港的公司注册处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注册处)名称,如适用
- 公司注册编号(如非新加坡公司)
- 成为公司可登记控制人的日期;和
- 终止成为公司可登记控制人的日期
收到公司通知的人:
- 如其为公司控制人,其个人资料;和
- 任何其知道是公司控制人的数据
以下新加坡本地注册的公司将获得豁免设置可登记控制人名册:
- 在新加坡批准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新加坡金融机构公司;
- 由新加坡政府全资持有的公司;
- 由一家为了公共目的在公共法律下设立的法定机构全资持有的公司;
- 由上列1、2、3或4项所述公司全资持有的子公司;
- 其股票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受到证券交易所所设下的监管披露要求和有关公司受益所有人充分透明度的要求。
正在进行清盘,破产管理,司法管理或注销的公司不予豁免,除非公司符合以上1到6的任何一项。
新加坡《公司法》(第386AF条)要求举报申报责任的公司在注册成立后 30 天内开始设置及备存“可登记控制人登记册”。
具申报责任的故事必须根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职责通知任何作为可注册控制人的个人或公司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包括:
- 调查和获取信息的义务;
- 及时更新信息的义务;和
- 纠正不准确信息的义务。
如果个人和公司知道或相信他们是可登记的控制人,他们需承担以下职责:
- 提供信息的义务;和
- 提供信息变更的义务。
如果公司未能遵守与可登记控制人名册有关的任何要求,该公司以及公司的每名高级管理人员均属构成犯罪,并且一经定罪,每项违规罪行可被罚款不超过新加坡币5,000元。
任何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其为可登记控制人,但未有遵守《公司法》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以不超过新加坡币 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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