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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服务牌照指引(银行牌照除外)

香港金融服务牌照指引(银行牌照除外)

一、   概观

香港金融服务业近年来呈现前所未有的增长,香港已成为亚洲重要的金融服务中心。 在香港,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需由已取得牌照的中介人进行。 受规管活动包括证券交易;期货交易; 杠杆式外汇买卖; 就企业融资、证券及期货提供意见;证券保证金融资;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及资产管理。

《证券及期货条例》管理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及为市场订立相关监管制度,包括监管中介机构提供投资产品的授权准则及一般行为操守。

二、   金融服务牌照类型

《证券及期货条例》共规管10类受规管活动。 一般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经营受规管活动业务(或自行经营业务),除非该人是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规管下的持牌或注册的机构。

每个人可注册一个或以上的受规制活动。 下述为常见的受规制活动:

1、    第 1 类: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与另一人订立或要约订立协议,或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订立或要约订立协议。

(1) 目的是或旨在取得、处置、认购或包销证券;或
(2) 该等协议的目的或佯称目的是使任何一方从证券的收益或参照证券价值的波动获得利润。

第1类受规制活动包括多项豁免,例如主要交易豁免。 根据该豁免,如果该人以主事人身分获得,处置,认购或承销证券,而该另一人是专业投资者(不论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行事),则不视为交易证券。

股票经纪人和经纪公司的业务通常为第1类受规制活动。

2、    第 2 类:期货合约交易

“期货合约交易”就任何人而言,无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进行以下期货活动:  

(1) 就订立、取得或处置期货合约与另一人订立或建立要约;
(2) 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订立或建立要约;或
(3) 诱使或企图诱使另一人取得或处置。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期货合约”定义为根据期货市场规则和惯例订立的合约或期权合约。因此,期货合约一般是指交易所进行期货合约交易。

商品期货经纪和经纪公司的业务通常为第2类受规制活动。

3、     第 3 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杠杆式外汇交易是指订立、诱使或企图诱使某人签订合约的行为,其效力是一方同意或承诺以下:

(1)
在他本人与协议的另一方或在他本人与另一人之间,按照某货币相对于另一货币的增值或减值(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调整;
(2)
向协议的另一方或向另一人支付某数额的款项或交付某数量的商品,而该数额或该数量是按照或将会按照某货币相对于另一货币在币值上的变动而厘定的;或
(3)
在议定的将来某个时间,将一笔按议定代价计算的议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协议的另一方或交付另一人。

杠杆式外汇交易包括:(i)为促进此类行为提供任何财务通融,以及(ii)与另一人订立或要约与另一人订立一项为订立合约而作出的安排,或诱使或企图诱使某人与另一人订立一项为订立合约而作出的安排。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定义较广及可能涉及大部份的外汇交易。货币交易商促进客户在保证金交易时通常会进行第3类受规管的活动。

4、    第 4 及第5类: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除规定的豁免外),是指以下:

(1)
就证券提供意见指就以下各项提供意见 – (i) 应否取得或处置证券; (ii) 应取得或处置哪些证券; (iii) 应于何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iv) 应按哪些条款或条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2)
发出分析或报告,而目的是为利便该等分析或报告的受众就以下各项作出决定– (i) 是否取得或处置证券; (ii) 须取得或处置哪些证券; (iii) 于何时取得或处置证券;或 (iv) 按哪些条款或条件取得或处置证券。

《证券及期货条例》豁免由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拥有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向其持有的全资附属公司提供意见,即使该意见符合第四类和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财务规划师和投资研究公司一般会执行第4类或5类受规管的活动。 某些资产管理团体,包括私募基金和财务顾问的服务也可能涉及第4类受监管的活动。

5、     第 6 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除规定的豁免外),是指以下:

(1)
对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条例》或《收购及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提供意见;
(2)
提供关于以下各项的意见:(i)处置证券而将之转予公众的要约;(ii)从公众取得证券的要约;(iii)接受(i)或(ii)提述的任何要约,但以意见是普遍地提供予证券或某类别证券的持有人为限;或
(3)
向上市法团、公众公司或该法团或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向该法团、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高级人员或 股东提供关于机构重组而在证券方面(包括发行、撤销或更改附于任何证券的权利)的意见。

投资银行的企业财务顾问一般会进行第6类规制活动。亦适用于在香港交易所进行上市活动的公司财务顾问,或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

6、    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定义为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证券期货合约管理。后者是指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为另一人提供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服务。
对冲基金,公众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者通常被视为第9类规制活动。 另外,私募基金可能会根据其结构进行第9类规制活动。

三、   豁免持有牌照
 
以下为豁免部份:

1、    附带豁免

如果某些受规管的活动是您已经获得发牌的另一个受规管的附带活动,您将可免除发牌要求。 例如,假设您是经销证券的股票经纪人,并且作为投资咨询服务的一部分,向客户提供证券或企业融资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免除申请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的牌照,因为这些活动为证券交易业务附带的。

2、    证券交易商 – 保证金融资人的豁免

如果您已持有证券交易牌照,您不需要为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而领牌。认可财务机构一律无须就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领取证监会牌照。

3、     与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豁免

假如您以主事人身分行事并只与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便毋须就期货或证券交易的活动领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第 1部的定义).

4、    为集团成员公司提供意见的豁免

假如您纯粹向您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您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控股公司 或该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有关的投资意见或服务,您便毋须领牌。

5、     专业人士的豁免 

假如您是律师、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而您提供的意見或服务完全附带于您作为律师、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的专业执业,向证券,期货合约,资产管理或公司融资提供意见均免除了牌照要求。 豁免也适用于通过出版物或电视/电台广播提供投资建议的记者和广播机构。

6、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豁免

认可财务机构毋须就第 3 类受规管活动(杠杆式外汇交易)注册,亦可进行有关的活动。

四、   牌照申请程序

1、     金融服务牌照申请条件

于香港申请牌照之前,您需符合以下先决条件。

(1)
申请人必须符合证监会规定的适当人选资格。证监会会检视该人是否为适当人选(如申请人是个人);该公司及其任何高级人员,雇员及股东(如申请是由法团提出);或该机构,其股东,董事,行政总裁,经理和执行人员(如果申请由认可财务机构提出)。
证监会会考虑申请人的:
(i) 财政状况及偿付能力;
(ii) 学历、其他资历及经验,而将依据工作性质而定;
(iii) 是否有能力称职、诚实及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其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2)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且必须符合证监会合规准则。在这方面,申请人必须确保其内部控制系统能配合其业务性质、结构及由合适人员处理相关业务。
(3)
如果申请是由公司提出,它必须是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成立的香港公司或注册的海外公司。 请注意,独资企业或合伙公司不能申请此牌照。如需要了解如何在香港注册私人有限公司,请参阅我们的“香港公司注册指南”和“香港公司维护与合规指引”。 对于外国公司注册,请参阅“非香港公司注册和维护指南”。
(4)
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提出申请,必须为每个申请许可的受规管活动雇用至少两名负责人员。 负责人员可同时被任命为一个或以上受规制活动,只要他被评定为有适当人选的资格,并且所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冲突。 至少有一名的负责人员必须是公司或机构的执行董事。 两名负责人员均须持有有关规管活动的代表执照。 证监会会检讨人员是否具备适当的能力,技能,知识和经验,以有效管理及监管公司的受规管活动业务。
(5)
根据受规管活动的类型,申请人必须按“证券及期货(财务资源)规则”规定维持最低实收股本和流动资金。 如果同时申请一种以上受规制活动,实收股本和流动资金要求是在各种受规管活动之中所需的最高金额。
(6)
如果申请人是申请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或证券保证金融资的牌照,申请人必须对特定风险购买指定金额的保险。 证监会将根据各种因素,而考虑及批准申请人的保险方案。 非交易所参与者及不持有客户资产的申请人可以免除此要求。

2、     提交申请
若您决定申请牌照,您必须邮寄或亲自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证明文件及费用到证监会,申请费用不可退还。申请通常需要2-4个月处理。之后证监会发出批准的书面通知,并在此之后邮寄牌照给您。请注意,提交任何不完整或不正确的资料将会导致延长申请的时间。牌照或注册证明书将显示:

(1) 您的名称/姓名;
(2) 您的中央编号;
(3) 您的牌照或注册证明书的生效日期;
(4) 您获发牌或注册可以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类别;
(5) 证监会对您的牌照或注册所施加的条件(如有的话);
(6) 就持牌代理人而言,您被认定为委托人的持牌公司名称。

3、    展示牌照
您须在您的主要营业地点的显眼处展示您的牌照。假如您有多于一个营业地点,则牌照的核证副本必须在其他每个营业地点的显眼处展示。所有持牌人及注册机构应在发出牌照或注册的周年日后一个月内缴付年费。

五、   牌照申请被拒绝

如果您符合所需要求、提交了所有必要的文件及在申请中提供准确的信息,证监会将批准有关申请。 但是,如果您不符合法定要求,证监会有权拒绝您的申请。 不过,在拒绝您的申请之前,证监会会给申请人提供解释的机会。 如果您的申请仍然被拒绝,您可以在申请被拒绝后21天内向证券及期货事务处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 审查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星期。

六、   管理

如需取得证监会牌照,法团需委任至少2名由证监会批准的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每项受规管活动的行为。 一般来说,最好至少有3名负责人员,如只有2名负责人员而其中一人辞职,便违反最少2名负责人员的法定要求。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必须是持牌法团的执行董事。 同时,每名积极参与或负责直接监督公司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制活动的执行董事必须为负责人员。相反地,负责人员不是必须成为公司董事。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必须持续监督受规管活动。 实际上,这意味着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必须长期居住在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证监应拒绝批准申请人成为负责人员,除非该申请人能满足符合适当人选的规定资格(见上文),并在持牌法团内拥有足够的权力。 一般来说,证监会要求负责人员具备:

1、 适当的学历(如MBA)或行业资格(如律师,会计师或特许金融分析师);
2、 最少两年管理经验;
3、 足够的监管知识 ;
4、 在紧接申请日期前的六年内具备三年相关行业经验。

七、   资本要求

每间持牌法团必须符合缴足股本和流动资金的最低要求。

作为基准,缴足股本的最低金额为500万港元,流动资金最低限额为300万港元。 然而,某些受管制的活动(例如杠杆式外汇交易和证券保证金融资)具有较高的实收股本资本要求。

某些不持有客户资产的持牌法团(例如资产管理人)将不设最低实收资本的要求,而最低流动资金要求为10万港元。

八、   投资要约

除了牌照和注册要求之外,凡提出证券或受规管投资协议的任何公众要约,除符合规定的豁免情况外,均须事先经证监会批准。例如,证监会许可的资产管理人,希望在香港成立开放式基金及向公众集资,可能需要事先就基金本身和基金的营销资料征求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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