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港澳台投资是否适用《外商投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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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新法并未明确规定港澳台投资是否参照该法执行。然而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随后的人大记者会上却表示,港澳台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外商投资法》。为避免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
二、 | 中国自然人是否可以与外国投资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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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仅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举办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中国自然人不能与外国投资者新设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 根据新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此处“其他投资者”的表述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包括中国自然人投资者,不排除存在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仍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
三、 | 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及审批制度是否会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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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规定,在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外商投资实行逐案审批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实行备案制度。 《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这是否意味着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制度及逐案审批制度将会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将和内资企业保持一致?这一问题有待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予以明确。 |
四、 |
外商投资的认定是否适用实际控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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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曾引入实际控制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外商投资。但正式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定义则是: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该规定并未明确是要根据投资主体的国籍或注册地,还是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或注册地为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外商投资。这也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
五、 |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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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对于新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法规定了一个五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 根据新法的规定,过渡期届满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都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上的差异将会消除。但新法并未提及过渡期届满后仍未依法作出调整的外商投资企业会有什么后果。这也有待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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