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台湾组织型态简介
台湾的主要组织型态包括公司、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建议在初期就选定合适的方式在台湾开展业务。
台湾的公司类型分爲四种: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目前较不普及;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国投资者最常见的投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需至少两名股东。但是,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是单一股东,且为单一股东法人或政府机构,则接受单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需至少三名董事和一名监事,董事和监事是从股东会有行为能力之人选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被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有限公司须至少由一名股东和一名董事组成。经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股东可以将其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经董事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董事可以将其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
管理文件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成立、运作以及组织解散的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台湾境内之投资、保障、限制及处理,依外国人投资条例规定办理。
董事
公司董事应具有忠忠实义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忠于公司利益,以公司利益为重;如果董事违反义务,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成立公司
外国投资者须向经济部中部办公室提交公司名称预查申请,以保留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范围。若公司要在出口加工区(EPZs)和科技园区以外的地区设立公司,外国投资者应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MOEAIC)提交初步申请,以获得投资许可函。取得投资许可函后,外国投资者可汇入公司资本额,接着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交审定申请。审定核准后,接着向商业登记处申请公司登记,并向当地县市政府申请营业执照。
公共证券的登记要求和申办程序
公司可以根据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向证券部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将根据发行人所提交的相关文件依法审核。除资料不齐或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被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拒绝,否则申请将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指定机构收到文件后的指定工作天生效。
审计要求与审计实务
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台湾执业会计师(CPA)审计与审查。对于其他的组织型态,也需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该财务报表的要求取决于其公司的资本额和银行贷款额。
非当地居民持股
外国人、外国公司或华侨在取得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的投资许可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在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核可下设立的外商投资称之为侨外投资许可下设立的公司(FIA)。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独资经营者,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之爲合伙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对最低资本额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合伙人协议中可以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比例。
在台湾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台湾设立分公司开展业务。 外国公司在未取得认许和完成分公司设立登记之前,不得在台湾开展业务。外国公司需爲其在台即将进行的业务投入营运资金。外国公司可指派一位自然人担任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协助处理在台分公司之业务,并对外代表公司。
如果外国公司在台供不打算在台湾进行交易,只进行与其业务有关的有限法律行爲,可选择设立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设立需要一位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担任在台办事处之代表人。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仅供联络、签约、报价、议价等非营利活动,无法进行收受任何货款或接单等营利活动。
外国公司可透过比较母公司所在国家与台湾的所得税税率,战略性地选择在台湾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若母公司所在国家的所得税税率高于台湾所得税税率,则应设立子公司。若母公司所在国家的所得税税率低于台湾所得税税率,则应设立分公司。不管是设立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分公司或是子公司,一旦设立下来,公司型态将无法改变,因此在公司开始设立以前需先考虑公司在台湾的营运模式。如分公司设立之后想变更成爲子公司,则得办理分公司清算解散,再申请设立子公司。所得税的申报,也需公司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因此公司设立后,也需要进行一般记帐报税还有审计的作业。台湾对于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没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对于新设立的公司,每新台币4,000元的资本额将被徵收新台币1元的政府规费(最低规费为新台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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