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与子公司比较表
组织形态 |
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 |
子公司(附属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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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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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
外国公司向台湾政府申请认许其法人团体身份,以使其可以台湾经营业务。 |
外国公司向台湾政府申请注册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以于台湾经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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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须把外国公司之名称翻译成中文;分公司之中文名称需要得到批准。 |
须以中文命名;公司名称需要得到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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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外国公司之身份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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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股东人数 |
0 |
1 |
1-2 (注 1) |
最低董事人数 |
1 (注 2) |
1 |
3 |
最低监事人数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 |
法人团体董事 |
不可以 (注 2)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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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地董事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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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本地监事 |
不适用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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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注册办事处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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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台湾召开股东会议 |
不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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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注册资本 (注3) | |||
签发股票书 |
不适用 |
不需要 |
需要 |
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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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审计报告 |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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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率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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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税 |
没有 (注4) |
20% (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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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所需时间 |
60-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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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团体 |
不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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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外国公司需就分公司之债务承担所有责任。 |
外国母公司无需为子公司之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子公司资不抵债,子公司需提交破产声明。 |
备注: | |
1、 | 如果股东为法人团体,则只需一个股东;如果股东属自然人,则需要两个股东。 |
2、 | 代表/管理人员。 |
3、 | 注册资本(子公司)或营运资金(分公司)需由母公司或总公司汇到子公司或分公司位于台湾之账户。注册资本不能分期支付,并且不得向公众募集。 |
4、 | 分公司于向总公司汇出其利润时,暂时无需缴纳任何额外税项。但是台湾政府有可能于将来修改法律,向分公司就其汇给总公司之利润征收预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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