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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与子公司比较表

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与子公司比较表

组织形态

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

子公司(附属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特点

外国公司向台湾政府申请认许其法人团体身份,以使其可以台湾经营业务。

外国公司向台湾政府申请注册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以于台湾经营业务。

公司名称

须把外国公司之名称翻译成中文;分公司之中文名称需要得到批准。

须以中文命名;公司名称需要得到批准。

所需文件

1、 外国公司之身份证明文件
2、 经由台湾驻当地之代表机构任职之授权书
3、 投资计划书

最低股东人数

0

1

1-2 (注 1)

最低董事人数

1 (注 2)

1

3

最低监事人数

不适用

不适用

1

法人团体董事

不可以 (注 2)

不可以

台湾本地董事

不需要

台湾本地监事
(监察人)

不适用

不需要

台湾注册办事处

需要

于台湾召开股东会议

不需要

需要

最低注册资本 (注3)  
签发股票书

不适用

不需要

需要

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需要
安排审计报告
需要
所得税税率
17%
股息税

没有 (注4)

20% (税后利润)

设立登记所需时间
60-90 天
独立法人团体

不是

责任

外国公司需就分公司之债务承担所有责任。

外国母公司无需为子公司之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子公司资不抵债,子公司需提交破产声明。


备注:
1、 如果股东为法人团体,则只需一个股东;如果股东属自然人,则需要两个股东。
2、 代表/管理人员。
3、 注册资本(子公司)或营运资金(分公司)需由母公司或总公司汇到子公司或分公司位于台湾之账户。注册资本不能分期支付,并且不得向公众募集。
4、 分公司于向总公司汇出其利润时,暂时无需缴纳任何额外税项。但是台湾政府有可能于将来修改法律,向分公司就其汇给总公司之利润征收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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