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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系统-环境保护税

1.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


2.        税目

(1)大气污染物

(2)水污染物

(3)固体废物

(4)噪声


3.        税率

(1)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幅度定额税率

(2)固体废物、噪声:定额税率


4.    计税依据

税目

计税依据

计算公式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当量值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吨)

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噪声

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数(月)

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应纳税额


*注:
① 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② 水污染物:
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五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③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保税。

5.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  固体废物:
应纳税额=排放量×适用税额
(3)  噪声: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6.      主要税收优惠     
(1) 下列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①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
②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
③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④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2) 下列情形减征环境保护税:
①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
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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