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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务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   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国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   纳税基础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通常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但针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基础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的余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中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0%。
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四、  主要税收激励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经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税和减税政策。

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配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暂不征收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外国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凡从事鼓励类行业或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属于地方部分的所得税,具体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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